河北省政府民政厅训令:民字第二七号(中华民国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令各县县长、保定石门大沽唐山临楡公安局局长:如有山东赈务处派员到境应接洽保护由(附原函)

日期:1928.01.01 阅读数:12

【类型】期刊

【作者】孙奂仑

【刊名】河北省政府公报

【关键词】 河北省政府民政厅训令:民字第二七号(中华民国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令各县县长、保定石门大沽唐山临楡公安局局长:如有山东赈务处派员到境应接洽保护由(附原函)

【页码】7-8,2

【年份】1928

【期号】第31期

【摘要】

【全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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