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牍:(二)咨文:军政部咨:械字第九五二号(中华民国十九年五月十五日):咨内政部:为咨复首都警察厅修正枪枝已饬兵工署转令金陵兵工厂价修由
公牍:(二)咨文:军政部咨:械字第九五二号(中华民国十九年五月十五日):咨内政部:为咨复首都警察厅修正枪枝已饬兵工署转令金陵兵工厂价修由
193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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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令:训令:第四○六九号(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令军政部:为金陵兵工厂发现铜塔等物经呈准送南京古物保存所陈列仰知照由
院令:训令:第四○六九号(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令军政部:为金陵兵工厂发现铜塔等物经呈准送南京古物保存所陈列仰知照由
193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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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稽察案:审计部咨:稽字第三九号(二十四年十二月七日):咨军政部:准送金陵兵工厂增加建筑总办公厅及各厂厂房工程合同业已存查由
公文:稽察案:审计部咨:稽字第三九号(二十四年十二月七日):咨军政部:准送金陵兵工厂增加建筑总办公厅及各厂厂房工程合同业已存查由
1935.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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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第三二六七号(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令教育部:呈请令行军政部将金陵兵工厂掘得之铜塔墓志等发交该部南京古物保存所陈列由
指令:第三二六七号(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令教育部:呈请令行军政部将金陵兵工厂掘得之铜塔墓志等发交该部南京古物保存所陈列由
193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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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令:训令:军政部训令:械字第九五三号(中华民国十九年五月十五日):令兵工署署长陈仪:为首都警察厅修理枪枝应备价由金陵兵工厂代修仰转饬该厂遵照由
部令:训令:军政部训令:械字第九五三号(中华民国十九年五月十五日):令兵工署署长陈仪:为首都警察厅修理枪枝应备价由金陵兵工厂代修仰转饬该厂遵照由
193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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