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税公署公函:矿字第一九五号(八月十八日):公函天津开滦矿务总局:为函该矿三月份以前出矿煤斤在结算後复有申请退税案件仍应向天津分局申报核办但领到津局塡发三月份以前煤斤退税证应函送本署发由唐山分局予以冲退由

日期:1938.01.01 阅读数:15

【类型】期刊

【作者】

【刊名】统税公报

【关键词】 统税公署公函:矿字第一九五号(八月十八日):公函天津开滦矿务总局:为函该矿三月份以前出矿煤斤在结算後复有申请退税案件仍应向天津分局申报核办但领到津局塡发三月份以前煤斤退税证应函送本署发由唐山分局予以冲退由

【页码】96-97,18

【年份】1938

【期号】第8期

【摘要】

【全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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